安达产物住院手术健康保险条款(2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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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名词定义】
第二条
本契约所称「疾病」,係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所开始发生之疾病。但续保者,自续保日起发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符合行政院卫生署最新公告之新生儿先天性代谢异常疾病筛检项目之疾病,亦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契约所称「伤害」係指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受之伤害。
本契约所称「意外伤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本契约所称「医院」係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医疗法人医院。
本契约所称「医师」係指领有医师证书及执业执照且合法执业者,但不包括要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配偶。
本契约所称「住院」係指被保险人经医院医师诊断其疾病或伤害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疗者。
【保险期间的始日与终日】
第三条
本契约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所载期间之始日午夜十二时起至终日午夜十二时止。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保险范围】
第四条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第二条约定之疾病或伤害或其引致之併发症,而经医院医师诊断必须且实际於医院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者,本公司依本契约约定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