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企财[2011]主5号--办公室综合保险条款(1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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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租金损失保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通用条款六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租金损失保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财产保险标的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合法利益的以下各项财产及费用:
(一)房屋;
(二)室内装潢;
(三)办公家具和非消耗性用品、用具;
(四)办公用电子电器和计算机设备;
(五)保险损失发生后的现场残骸清理费。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财产;
(二)古董、工艺品。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财产保险标的:
(一)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工具、照相及摄像器材、手表;
(二)金银、珠宝及首饰;
(三)现金、现金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四)文件、账册、档案、图纸;
(五)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