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0]附1863号--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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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1.保险人对下列情形下的碰撞或倾覆不负责赔偿:

(1)因施工工地坡度较大导致保险标的倾覆造成的损失;

(2)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

(3)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4)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5)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损失。

2.主险中除第八条第(七)款外,主险责任免除部分的其他规定均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2.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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