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人寿二至六级失能豁免保险费附加条款(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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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申请

本「安达人寿二至六级失能豁免保险费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依主保险契约(以下简称主契约)投保时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约后开始生效。

本附加条款以主契约要保人為被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构成主契约之一部份,主契约之条款与本附加条款相牴触者,优先适用本附加条款。

第二条 保险期间的始日与终日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為本附加条款附加於主契约当日起至以下四者中较早发生之时点為止,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一、主契约次一保单週年日。

二、主契约改為减额缴清保险或展期定期保险。

三、主契约提前终止日。

四、主契约要保人变更。

第三条 附加条款的续约及有效期间

本附加条款续约时之保险期间為一年,於主契约缴费期间内每期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同意,本附加条款得逐年持续有效。

第四条 保险费的豁免

主契约要保人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等级二至六级之一时,自主契约要保人失能诊断确定之日后之最近一期保险费应缴之日起,主契约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请豁免主契约尔后各期之保险费,主契约继续有效。

依前项规定豁免保险费后,主契约要保人不得办理变更主契约之基本保额、保险金额、日额或单位数,或变更主契约為减额缴清保险或展期定期保险。

第五条 告知义务与本附加条款的解除

主契约要保人在订立本附加条款时,对於本公司要保书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如有為隐匿或遗漏不為说明,或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本公司对於危险的估计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加条款,其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危险的发生未基於其说明或未说明的事实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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