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产物商业动产流动综合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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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承保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对保险标的物在本保险单所载区域内,且在被保险人之营业处所外於下列情况因外來突发事件所致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依照本保

险契约之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正常运输途中。

二、正常运输途中之暂时停放,以不超过七天為限,但得经本公司之事前同意加批延长之。

三、修理保养期间。

四、操作使用期间。

五、加工处理期间。

六、委託他人销售期间。

七、巡迴展示销售期间。

八、出租於他人使用期间。

前项所称「正常运输途中」係指始於始装载,经一般习惯上认為合理之运送路线及方法為运送,以迄於卸载完成时止。所谓「运输」包括被保险人自行运送或委託他人运送而言。

被保险人得经本公司之同意,於加缴保费后由本公司以批单方式加保内河沿海及離岛水运。

第二条:本保险单遇有任何一次赔款时,本公司仅对超过自负额之部份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单所承保之毁损灭失以保险标的物在本保险单约定之区域及有效期间内直接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损失為限。

如欲查询本公司资讯公开說明文件请洽本公司网站或传真來函索取

第二章 特约承保事项及不保事项

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财物之毁损或灭失, 除经特别约定载明者外,不负赔偿责任。

一、受託或受託寄售之财物。

二、金银条块、贵重金属及其製品、珠宝、玉石首饰、古玩、艺术品。

三、稿、图样、纸样、图画、图案、模型、软体、程式。

四、货币、股票、债券、邮票、印花、税票,票据及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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