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责任[2013]附9-19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1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1-19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自然灾害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导致主险合同约定的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并且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所承保的自然灾害类型包括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
其它
第四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承保地域范围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承保的第三者的损失仅限于被保险场所外围_____公里以内的范围内第三者的损失。
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设每次事故第三者的损失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