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2]附14号--补充工伤雇主责任保险附加工伤医疗补助金险条款(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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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本保单扩展承保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的规定,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认定或被视同为工伤时,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本人和被保险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被保险人按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制定的标准应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的赔偿金额与主险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人赔偿限额合并计算。
责任免除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职工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六)被保险人的职工醉酒导致伤亡的;
(七)被保险人的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
(八)被保险人的职工分娩、流产的;
(九)被保险人的职工患职业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的;
(十)工伤职工由于下列原因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拒绝治疗;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
第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