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人寿保平安一年期多倍型意外伤害保险附约条款(1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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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约的订定及构成

本「安达人寿保平安一年期多倍型意外伤害保险附约」 (以下简称本附约),依主保险契约(以下简称主契约)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约订定之。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附约的构成部分。

本附约的解释,应探求附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附约所用之名词定义如下:

本附约所称「被保险人」係指於主契约保单週年日时,保险年龄未达七十六岁之主契约被保险人或其配偶、保险年龄未达二十四岁之子女,并记载於保险单者。

本附约所称「配偶」係指投保当时,主契约被保险人户籍登记之配偶。

本附约所称「子女」係指主契约被保险人户籍登记之亲子女或养子女。

本附约所称「保险年龄」係指按投保当时被保险人之足岁计算,但是未满一岁的零数超过六个月者加算一岁,之后需每经一个保单年度始加算一岁。

本附约所称「保险费」係指要保人必须另行缴交之保险费,用以提供本附约之保障。若本附约所附著之主契约為投资型保险,不适用主契约自保单帐户价值中扣除之约定。

本附约所称「保险金额」係指保险单上所记载之本附约保额,倘尔后该保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并批註於保险单之金额為本附约「保险金额」。

本附约所称「伤害」係指被保险人於本附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受之伤害。

本附约所称「意外伤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本附约所称「大眾运输工具」係指領有合法营业执照,具有固定路(航)线、固定班(航)次(含加班班次)、固定场站及固定费率,对大眾开放且提供旅客运送服务之交通运输工具,不包含出租仅供公私立特定机构,团体或个人专用之車辆,飞行器具或船舶。

本附约所称「陆上大眾运输工具」泛指在陆上、地下或高架运行之陆地大眾运输工具。

本附约所称「水上大眾运输工具」泛指在水上运行之水上大眾运输工具。

本附约所称「空中大眾运输工具」泛指空中飞行器且飞行高度可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之空中大眾运输工具,但不包含空中缆車及从事休閒育乐活动的商业型航空飞行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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