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政策及流程指引(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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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承保以下业务:

分公司在承保前必须与被保险人明确具体保全标的物并在系统中录入,不得录为“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并约定如有变更必须及时告知保险人,避免由于保全标的变更导致该业务属于禁止承保范围。

1、保全标的物非被申请人所有;

2、保全标的物是不承担责任的被申请人所有;

3、保全标的物权属无法确认;

4、以超过“诉请标的额”进行保全;

5、保全标的物是法律禁止或限制的物品;

6、以扣押方式进行保全。(交通事故中已由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被告有责任,且被告本人既是肇事司机又是车主的,受害方要求扣押肇事车辆,保全金额在50万以下的,不在禁止承保之列);

7、超赔形式承保的业务;

8、无自主核保权的从共保业务;

9、非经专业律师团队或者法律团队或总公司认可的内部法律顾问出具风评意见的业务;

10、承保二审或再审案件,一审中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的;

11、原审案件被告对原告提起反诉,为反诉一方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

12、案由为侵犯名誉权、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权利的案件。

13、保全标的为以下性质的:

1)海事标的,如船舶等;

2)知识产权;

3)金融类产品,含无形财产、股票、股权(含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期货、管理型基金、商业票据,期权等其他任何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及相关资产。但是本条除外责任不应用于任何现金或以实物形式持有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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