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安徽省丹参种植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1-17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丹参,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一)丹参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播种的丹参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
(三)种植丹参的品种在当地试种两年以上;
(四)生长正常、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丹参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丹参的直接损失,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造成丹参不能正常成熟或死亡;
(二)由于银纹夜蛾、根际线虫、茵核病、叶斑病、根腐病等病虫害造成丹参的减产或绝产损失。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其家属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已种植的丹参或改种其它作物;
(五)育苗及移栽等违反技术要求;
(六)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