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新车换新责任保险条款(A款)(6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1-14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向消费者提供机动车的制造商、销售商或其它汽车服务商,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对于被保险人根据《新车换新服务协议》为车辆所有人更换同型号同配置新车所产生新旧车的差价款损失(不含购置税、上户费用等税费以及路桥费、保险费用), 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赔付:

(一) 保险单载明的车辆为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签订了《新车换新服务协议》的车辆;

(二) 该车辆为被保险人首次销售的新车;

(三) 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第三方机动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车辆驾驶人在该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属于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四) 该车辆因本次事故修复费用达到购车发票金额的 30%且不超过 80%。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车辆所有人变更,但最初购买车辆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情况除外;

(三) 交通事故发生后, 未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车辆维修机构对车辆进行维修的;

(四) 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驾驶资格过期的;

(五) 交通事故发生时, 车辆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 车辆驾驶人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制造交通事故的;

(七) 车辆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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