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产物海外旅行综合保险旅程延误补偿附加条款(2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2-29

第一条 承保范围

兹经双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安达產物海外旅行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后,加缴保险费,投保安达產物海外旅行综合保险旅程延误补偿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被保险人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在海外旅行期间因下列事由致预定之旅程延误四小时以上时,本公司依保险单首页所载之保险金额定额给付保险金。但保险期间内以给付二次為限。

一、被保险人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因天气恶劣、天灾、机械故障、流量管制、人员调度、超额订位或该交通工具业者之受僱人罢工或工运活动,致所预定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较预定出发时间延误四小时以上时。

二、被保险人搭乘定期航班,因前班班机延误而致转接班机失接,於到达转运站后四小时内无其他班机可供转接者。

前项第一款所称之延误,包括自中华民国出发之班机於预定起飞时间四小时内确定被取消、或机场於该班机於预定起飞时间四小时内确定宣佈关闭者(以航空公司或机场网站公告為準) 。

旅程延误期间之计算,自公共交通工具预定出发之时起,至该公共交通工具业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出发之时止。但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无法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业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则旅程延误期间之计算,至公共交通工具业者提供之次一班替代交通工具出发之时為止。

第二条 特别不保事项

除主保险契约共同条款之共同不保事项外,本公司对下列事项亦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预定之公共交通工具。

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缔结本保险契约前,已发生罢工或工运活动。

三、被保险人抵达机场或港口之时,已逾其预定搭乘班机或船舶办理登机或登舱之时间。

四、被保险人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业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无法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业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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