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团体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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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 “保险人”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合同构成
安诚财险团体医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2 投保范围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18周岁至 75 周岁(含)、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医务人员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超出此范围的被保险人经保险人认可,可以特约承保。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组织。
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单上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
年。
5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该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6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经保险人审核后同意可续保时,保险人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和交费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7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医务人员身份在其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营业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过程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