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2]附13号--补充工伤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险条款(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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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职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职工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六)被保险人的职工醉酒导致伤亡的;
(七)被保险人的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
(八)被保险人的职工分娩、流产的;
(九)被保险人的职工患职业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的;
(十)工伤职工由于下列原因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3.拒绝治疗;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
第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四)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