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4]附15号--境内(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条款(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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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或《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约定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见第1条释义),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见第2条释义)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见第3条释义)治疗,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按照住院日数(见第4条释义)给付住院津贴。

如果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见第5条释义)后需要继续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五日内到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

二、可选保险责任:未成年子女陪护津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期间,其未成年子女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按照住院天数给付住院陪护津贴。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支付住院津贴:

一、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 

二、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三、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四、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五、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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