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6页).doc
已下载:4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2-3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 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订立的合同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
(四)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合同主体、修改合同权利义务等,而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 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六) 因非本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其他合同纠纷,导致投保人未履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