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产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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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保险范围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而致失能、烧烫伤或死亡时,本公司依照本契约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得择下列保障项目同时或分别订之: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及一般意外失能保险金

二、特定烧烫伤保险金

三、一至三级失能生活补助保险金

前项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发事故。

第三条 保险期间的始日与终日

本契约的保险期间,以本契约保险单上所载日时為準。

第四条 契约有效期间及续保

本契约保险期间為一年,要保人於保险期间届满时经本公司同意,且交付保险费者,得逐年更新本契约,使其继续有效。

本契约续保时,依续保生效当时报经主管机关核可之费率,重新计算保险费。

前项保险费调整之通知,要保人如不同意时,本契约於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第五条 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契约效力的停止

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并交付本公司开发之凭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半年缴者,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為宽限期间;月缴或季缴者,则不另為催告,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宽限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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