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四川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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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交通和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或城市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符合运输主管部门和承运人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人员,但不包括司乘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并在赔偿金额外另行支付,但此项费用每车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车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车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洪水、崖崩、滑坡、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或发生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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