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0]附1322--1374号--港口机器损坏险附加险条款(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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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损坏险附加条款适用于港口码头行业,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共53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2个,限制类附加条款4个,规范类附加条款47个。


一、扩展类

1、机器设备试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机器设备的试车,但为期不超过     (由第一次试车开始起计)。

若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本公司概不负责(但因机器安装时的错误除外)。

对于部分投入使用或交接完毕的机器设备,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对于未投入使用或交接的,只要不超过规定的期限,保险仍然有效。

如使用旧的机器设备,保险责任从试车开始起即告终止。

2、修理延误利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在约定的赔偿期内,对由于修理或更换受损机器设备所引起的延误致使毛利遭受损失负责赔偿,赔偿期限为四周。这种延误是由于机器设备或原材料采购、运输、进出口限制,海关规章,汇兑限制或政府机构所规定的限制造成的。


二、限制类

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而导致无法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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