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产物青年海外旅行综合保险条款(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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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共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契约之构成
本保险契约所载之条款及其他各种附加之条款、要保书、批单、批註及与本保险契约有关之要保书,均為本保险契约之构成部份。
本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之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承保范围
本保险契约之承保范围,得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就下列各承保项目同时或分别订之:
一、旅行文件损失保险
二、班机延误保险
三、行李遗失保险
四、行李延误费用保险
五、班机延误失接保险
六、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依前项第一款至第五款承保项目请求理赔时,对於每一承保项目於保险期间内以申请二次為限。
第三条 名词定义
本保险契约所使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海外」:係指台、澎、金、马等由中华民国政府所管辖的范围以外之区域。
二、「海外旅行期间」:係指於本保险单上所载之保险期间日时内,被保险人实际进行海外之旅行之期间。实际进行海外旅行期间之起点,係指被保险人离开中华民国海关出境柜台之时。实际进行旅行期间之终点,係指下列较先届至者之时日:(1)被保险人抵达中华民国海关入境柜台之时。(2)本保险契约所载保险期间届满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