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小家电玻璃配件破碎换新责任保险条款(3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1-0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依法设立,向消费者提供玻璃器皿的制造商、销售商,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对于被保险人为购买者更换同型号同配置玻璃器皿制品所产生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赔付:
(一) 保险单载明的玻璃器皿为被保险人与购买者通过线上、线下平台实际销售的产品的组成部分;
(二)玻璃器皿是在购买者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破损;
(三)玻璃器皿为产品的一部分,其维修或更换费用不得超过产品价格的20%,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 保险标的因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行为遭受的损失;
(三) 保险标的除玻璃器皿之外的其他部件损失或整机损失;
(四) 被被保险人索赔时,维修或更换凭证记录的型号和身份识别信息与保单所载信息不一致的;
(五) 外观磨损、划痕以及其他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损失;
(六)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自然损耗;
(七) 间接损失。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所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