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4]附14号--境内(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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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或《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约定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旅行证件(见第1条释义)遗失、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重新办理该旅行证件所需费用;
2、因上述证件遗失,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发生的住宿费用(三星级限酒店标准间)和额外公共交通费用。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旅行证件丢失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二、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四、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五、被保险人未积极调查或寻找丢失、灭失的旅行证件;
六、发生于原出发地(见第2条释义)的旅行证件丢失;
七、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遗失;
八、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新办理费用;
九、任何的罚款或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