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产物海外突发疾病健康保险(乙型)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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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名词定义】

第二条

一、「海外」係指中华民国管辖权(包括台湾、澎湖、金门、马祖)以外地区。

二、「医院」係指依照当地医療法规定領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医疗法人医院。

三、「诊所」係指依照当地医療法规定領有开业执照,并以直接诊療病人為目的之诊所。

四、「医师」係指依照当地医療法规定領有医师证书、合法执业者,但不包括要保人、被保险人本人。

五、「突发疾病」係指被保险人非以获得海外医療為目的,并在每次出国前九十天以内未曾接受过该项疾病之诊断、治療或用药,且需即时在医院或诊所治療始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之疾病。

六、「住院」係指被保险人经医师诊断其突发疾病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之日间住院及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所称之日间留院。

七、「住院医療费用」係指被保险人在海外医院住院期间所发生之医療费用。

八、「门诊医療费用」係指被保险人在海外医院或诊所门诊诊疗时发生之医療费用,例如:掛号费、医师诊查费、药品费、检查费及医療器材使用费等医療相关费用。

九、「急诊医疗费用」係指被保险人因突发疾病在海外医院於急诊室掛号后,经医师紧急诊疗,且须於诊断证明书上载明「急诊」字样之相关救护车费、掛号费及证明文件、急诊手术费、诊疗费、检查及检验费、治疗材料费及医疗器材使用费。

【保险期间的始日与终日】

第三条

本契约的保险期间,以本契约保险单上所载日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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