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水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0-01-09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经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批准,持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从事营业性水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船舶期间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或船舶不论何种原因对他船施行拖带作业;
(二)船舶驾驶、轮机人员酒后作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作业。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