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产物三年期安心123个人伤害保险条款(1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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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契约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意外伤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二、「海外活动期间」:係指以被保险人自中华民国境内通关出境后至实际返抵国门完成通关检查手续时為止。但单次海外活动連续日數超过六十天,或被保险人返国前保险期间已先届满者,本公司仅就发生於保险期间内且自被保险人出境日起算未超过六十天之海外意外伤害事故负赔偿责任。
前项所称中华民国境内,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三、「搭乘」:係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开始登上该运输工具至完全离开该运输工具為止该期间内之行為。
四、「大眾运输工具」:係指领有合法执照,以大眾运输為目的,定时营运(含加班班次)於两地间之商用客机或水上、陆上公共交通工具,且对大眾开放之交通运输工具,不包括仅供法人、团体、或个人专用之包车、包机或包船。
五、「非大眾运输工具」:係指国内「大眾运输工具」以外之交通运输工具,但不包含特种车、拼装车及脚踏车(自行车)。
六、「特种车」:係指有特种设备供专门用途而异於一般汽车之车辆,包括吊车、救济车、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宪警巡逻车、工程车、教练车、机能障碍用特製车、洒水车、邮车、垃圾车、清扫车、水肥车、囚车、殯仪馆
运灵车及经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车辆。
七、「拼装车」:係指车辆未经核准领用牌证行驶,或已领用牌证而变更原登检规格、不依原规定用途行驶者。
八、「海外活动期间特定意外伤害事故」:係指於海外活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