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4]附20号--境内(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行换乘不衔接保险条款(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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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或《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约定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由于提前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以下简称“原定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导致被保险人在换乘点错过已确定的、相衔接的后续公共交通工具的最迟搭乘登记手续办理时间而未能登乘该公共交通工具;且被保险人到达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没有另外可替代的后续交通工具(以下简称“替代交通工具”),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限额内以对应的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延误保险金。

延误时间自公共交通工具原订到达时间起,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交通工具或恢复预订行程后的原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提前预定的旅程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原定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的情况;

二、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原定公共交通工具搭乘登记手续;

三、被保险人办理完搭乘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定公共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未能搭乘原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安排的最早替代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所持客票的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公司破产或倒闭;

六、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

七、被保险人计划搭乘的衔接后续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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