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产物意外伤害住院慰问金伤害保险附加条款(4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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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住院慰问保险金的给付

兹经双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安达產物身故平安伤害保险」、「安达產物个人伤害保险」、「安达產物人身伤害保险」、「安达產物平安123伤害保险」、「安达產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达產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约」(以下简称本契约),加缴保险费,投保安达產物意外伤害住院慰问金伤害保险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经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实际住院日数达三日 (含) 以上时,按本附加条款约定之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慰问保险金」。但超过一百八十日,经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实际住院日数达三日 (含) 以上时,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治療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係者,不在此限。但每次事故给付以一次為限。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附加条款所称「医院」係指依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财团法人医院。

本附加条款所称「住院」係指被保险人经医师诊断其疾病或伤害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疗者。

第三条 住院慰问保险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住院慰问保险金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誊本。

三、医疗诊断书或住院证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险人為医师时,不得為被保险人出具诊断书或住院证明);但必要时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证明。

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住院慰问保险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第五条 附加条款的终止

本附加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一、要保人申请终止本契约。

二、要保人申请终止本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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