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案件公估费支付标准上限(4页).pdf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2-17

为合理评估公估人工作成本,优化公估费计算方法,进一步加强财产险公估费费用管理,公司对财产险案件公估费支付标准上限进行了修订,新版支付标准采用两种计费方式,即定损金额制和工时制计费方式,各级机构应结合案情实际与受委托公估公司协商确定,合理控制公估费用支出。

第一条 定损金额制计费标准(含税,不适用工程险及船舶险案件)

本标准以定损金额作为计费基础,公估费为定损金额乘以对应费率计算得出。定损金额是指案件的保险损失核定金额,未扣除免赔额和比例分摊因素。

公司评级

定损金额分段(万元人民币)

非水险费率(除工程险)

货运险费率

A 类公司Loss ≤ 56.00%(最低收费2000 元)

6.00%(最低收费2000 元)

5 < Loss ≤ 10 5.00% 5.00%

10 < Loss ≤ 50 4.00% 3.75%

50 < Loss ≤ 100 3.00% 2.75%

100 < Loss ≤ 200 2.50% 2.45%

200 < Loss≤ 500 2.00% 1.90%

500 < Loss ≤ 1000 1.50% 1.45%

Loss > 1000 另议,但不得高于前一档

B 类公司Loss ≤ 55.50%(最低收费2000 元)

5.50%(最低收费1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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