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财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2-19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委托银行代扣保险费协议书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标的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标的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电、泥石流、暴雪、冰雹、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以对应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