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产物旅行平安保险伤害医疗保险给付附加条款(1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2-16

【伤害医療保险金的给付】

第一条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第二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经登记合格的医院或诊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实际医療费用,超过全民健康保险给付部分,给付伤害医療保险金。但超过一百八十日继续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治療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係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一次伤害的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记载的「每次实支实付伤害医療保险金限额」。

【医療费用未经全民健康保险给付者之处理方式】

第二条

本附加条款第一条之给付,於被保险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对象身分住院诊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险之医院住院诊疗者,致各项医療费用未经全民健康保险给付,本公司依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之各项费用之100%给付,惟仍以第一条约定之「每次实支实付伤害医療保险金限额」為限。

【伤害医療保险金的申領】

第三条

受益人申領「伤害医療保险金」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誊本。

三、医療诊断书或住院证明;但必要时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文件。

四、医療费用明细或医療费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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