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83页).ppt

已下载:1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2-19

一、保险利益法理的历史演变过程

在保险发展初期阶段,并无保险利益的概念,后来法律之所以严格要求,是基于区别和防止赌博行为,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二、保险利益概述

1.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我国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2)索赔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以保险利益为限,被保险人不可以获得超过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在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中,以受押人名义对抵押品—房屋投保火险,但如受押人借出的款项为6000元,日后,房屋在保险有效期内全部损失,即使该项财产市价为10000元,受押人也只能获得6000元的赔偿,因受押人对该房屋的保险利益只有6000元。2.保险利益的要件

保险利益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保险不能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如精神创伤。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纯粹以经济上的利益为限。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能够的利益

a.该利益能以货币形式估价

b.该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估价的,而是事实上或客观上利益。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又称预期利益如运费保险、利润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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