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产物旅行平安保险条款(1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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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单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保险范围】
第二条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而致重大烧烫伤、失能或死亡时,本公司依照本契约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前项所谓意外伤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发事故。
【保险期间的始日与终日】
第三条
本契约的保险期间,以本契约保险单上所载日时為準。
【保险期间的延长】
第四条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载客执照之交通工具,该交通工具之预定抵达时刻係在本契约的保险期间内,因故延迟抵达而非被保险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险单自动延长有效期限至被保险人终止乘客身分时為止,但延长之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前项被保险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载客执照之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本契约的保险期间如已终止,本保单自动延长有效期间至劫持事故终了。劫持事故终了係指被保险人完全脱離被劫持的狀况。
【身故保险金或丧葬费用保险金的给付】
第五条
被保险人於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第二条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死亡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係者,不在此限。订立本契约时,以未满十五足岁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险人,其身故保险金之给付於被保险人满十五足岁之日起发生效力。订立本契约时,以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為被保险人,其身故保险金变更為丧葬费用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