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0]附909--1046号--港口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1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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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基本险附加条款适用于港口码头行业,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共137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11个,限制类附加条款11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15个。

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直接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

按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最高赔偿限额:       。

三、赔偿处理

以投保附加地震险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金额为限。

四、免赔额:       。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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