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财险家庭财产保险(2018版)附加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保险条款(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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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家庭财产保险(2018 版)(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作为监护人的 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
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