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第二章 保险合同(71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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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指投保人以交纳保费为义务,换取保险人承诺,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金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产生疾病、生存到约定年龄、合同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的一种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1.特殊双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被保险人享有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同时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投保人所负的义务和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存在着对价关系。对应的是单务合同
2.格式合同。
一般民商事合同都是由双方约定合同内容,而附和合同是指其内容不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订,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3.射幸合同。
实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即已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交保费后,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合同的射幸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可能履行合同也可能不履行合同。即使保险事故没有在期限内发生,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承诺承担风险,也是在履行合同。
就某一单个合同而言,事故发生是偶然的,而就某类保险合同总体来说,保险事故发生是确定的。
4.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都要求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但由于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