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2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2-05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工作人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失踪赔偿金;

(三)伤残赔偿金。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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