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介绍(26页)ppt.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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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一般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诉讼保全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房产、现金担保,或由担保公司/银行出具担保函,一般银行出具保函要求较高,多数为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
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介绍
诉前保全(依申请)
诉中保全(依申请、依职权)
查封
扣押
冻结
现金担保
实物担保
信誉担保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100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中保全)
《民诉法》第101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