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险公司理赔工作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19页).doc
已下载:3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2-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整合理赔外部专业资源,提升理赔专业化水平,提高理赔成本管控能力及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估机构,是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我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取得了保险公估经营资格的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特殊风险(指航空航天和能源保险)、车贷险、保赔险、贸易信用险之外的所有业务。
第四条 委托公估机构参与理赔工作包括现场查勘、损因鉴定、保险责任认定、损失鉴定、理算、监装监卸、反欺诈调查、风险检验等业务。
第二章 委托原则
第五条 委托公估机构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确定委托公估机构的范围(以下简称合作公估机构),并建立定期考核、末位淘汰机制,规范合作公估机构管理。
(二)共同委托原则
对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赔案,应在保险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共同委托公估机构。双方与公估机构共同签订《保险公估机构委托合同》(附件一)。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利益相关方开展反欺诈调查的情况下,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三)专业优先原则
委托公估时,应结合赔案处理专业要求,根据合作公估机构的业务处理经验、公估师专业能力及专家网络等情况择优选择,提高赔案处理的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