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险理赔保险公估合作协议(1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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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 ( 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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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彼此间在保险公估业务领域内的合作,提高公估案件处理质量,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保险理赔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事由和委托内容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甲方将乙方列为非水险(不包括意外险、健康险)的合作公估机构,合作范围为:
(一)保险标的风险评估;
(二)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现场查勘、损因鉴定、损失鉴定、残值处理、赔款理算等部分或全部工作;
(三)保监会批准乙方经营的其它业务。
具体赔案的委托内容由甲方及甲方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委托区域为全国范围。
二、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包含下述分支机构)根据处理赔案的实际需要,采取逐案委托乙方进行公估处理的方式,委托书为书面委托或电子邮件委托,甲方有权指定乙方具体的公估人员处理所委托的赔案。
(二)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出险案件的保单等相关承保材料,协助公估人员进场事宜,并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沟通联系。
(三)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公估工作进展,并对乙方工作提出修改意见。
(四)若乙方在承办案件中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
1、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
2、玩忽职守或重大过错,导致甲方被诉或客户投诉的;
3、公估结果明显与事实不符或延误公估、检验时机,造成甲方损失或客户关系受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