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委托合同(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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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对保险合同(保单)项下保险标的进行损失理算的需要,经保险人(以下称甲方)、被保险人(以下称乙方)、接受委托的公估机构(以下称丙方)三方平等协商,对委托公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三方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保险公估对象及事项
(一)公估对象:
保险合同(保单)编号:
出险日期:
出险地点:
保险案件说明:
(二)公估事项:
受甲、乙方的委托,丙方对上述保险案件中涉及的保险标的开展如下列明工作,并出具公估报告。
□现场查勘; □损因鉴定; □损失鉴定;
□估损; □ 理算;
□其他 。
(三)公估报告
公估报告是指丙方对公估对象完成甲、乙方所委托公估事项,并由丙方签字的书面报告。
随着赔案处理的进展,丙方及时提交初期报告、即时报告、阶段(或中期)报告和终期报告。如果涉及外文保单,每份公估报告要求有外文和中文各一。
公估报告为甲、乙方处理保险赔案的主要依据。
二、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同意委托丙方作为上述保险赔案的保险公估人,与乙、丙方共同签订本合同。甲方负责向丙方提供保单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