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1]主10号--高尔夫一杆进洞保险条款(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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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书面约定的保险起始日起生效。若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党政机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高尔夫球场内举办的列明的高尔夫比赛中,被保险人因参赛的高尔夫球员对指定的球洞“一杆进洞”(此须有除当事球员及其随从之外一个目击证人(包括球童)),而应承担的奖品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杆进洞”指从开球草坪到下一个球洞标准击球杆数不低于三杆的情况下,参赛的高尔夫球员在正式比赛中一杆把球从开球草坪击进下一个球洞。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任何因职业高尔夫球员“一杆进洞”而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三)任何与欺诈、犯罪行为有关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四)任何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罚款、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六)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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