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4]附10号--境内(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航班延误保险条款(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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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或《浙商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约定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预定的航班延误时,保险人按照航班延误的连续时间段在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内对应的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4小时之内(不含4小时)同一机场内无其它航班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二)航空公司因超额定位致使被保险人无法登上其已定妥座位的航班,且自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4小时之内(不含4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航班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三)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4小时之内(不含4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航班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者被保险人拟搭乘的航班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迟4个小时以上(含4小时)起飞。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延误,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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