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财险现金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19-12-12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均可列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现金;

(二)支票、本票、汇票;

(三)政府债券。

第四条 若被保险人为具备相应资质、向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提供武装押运服务的押运公司,则其负责押运的现金、支票、本票、汇票或政府债券也可列入本保险的保险标的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线路范围内,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

(四)或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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