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诚产险重庆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5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2-11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具有农业户籍(包含农转非后仍长期生活居住在农村)的农村居民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房屋)。
被保险人有多处房屋的,保险人仅对投保房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保险房屋仅指房屋主体(卧室、正厅、饭厅、厨房)建筑物部分,不包括附属建筑物(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建筑物)。
正在建造的房屋、装潢、室内财产均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突发性滑坡;
(三)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