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介绍(34页)ppt.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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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市场前景

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一般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诉讼保全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房产、现金担保,或由担保公司/银行出具担保函,一般银行出具保函要求较高,多数为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

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介绍

诉前保全(依申请)

诉中保全(依申请、依职权)

查封

扣押

冻结

现金担保

实物担保

信誉担保

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100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中保全)

《民诉法》第101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保全)

《民诉法》第105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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