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农业安徽省芜湖市地方财政蔬菜种植保险条款(6页).pdf
已下载:1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19-11-2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生产正常、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的蔬菜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经营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棚、大棚棚膜、大棚内种植的蔬菜以及露地种植的蔬菜,均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
(一)大棚符合当地建造技术要求,设施完善,结构合理,适于蔬菜生长;
(三)蔬菜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生长正常;
(四)种植地块的土壤适宜、生长环境安全,应有配套的排灌设施且位于非蓄洪、行洪区内;
(五)蔬菜种源优良、抗灾抗病力强。
第四条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大棚棚膜和棚架一起投保,棚内蔬菜可以单独投保,但对同一地域的大棚及其内种植的蔬菜不得重复投保。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纸被、草帘、卷帘机、采暖设施、遮阳网、防虫网及其他辅助材料。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本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旱灾、雹灾、雪灾、冻灾、火灾、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大棚的自身缺陷、设计错误、施工安装不善、使用不当导致的损毁,以及腐烂变质、自然磨损、自然损耗所造成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三)种子、肥料、农药、除草剂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四)蔬菜病害、虫害、草害、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