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4]附16号--境内(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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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或《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约定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随行托运行李(第1条释义)在被保险人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见第2条释义)抵达目的地后,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限度内到达,保险人按照公共交通工具延误的连续时间段在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内对应的保险金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行李延误保险金: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二、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三、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取得有关行李延误的证明文件;
四、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五、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六、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七、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八、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