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财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2018版)(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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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均可成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 被保险人因其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单独或共谋发生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下列损失发生, 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现并依本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 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并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所有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因受托保管财产的损失而依法应负担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或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 被保险人雇员的工作错误、疏忽、过失行为;

(三) 被保险人的董事、监事单独或与其雇员共谋的不诚实行为;

(四) 在被保险人的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六个月后发现的雇员在保险期间内的欺骗、不诚实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与其职务无关的行为。

第五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二)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致的利息、股利及其他连带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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