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险[2014]附9号--境内(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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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或《浙商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约定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遭遇盗窃、抢劫,或因承运人及任何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见第1条释义)、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有关修理费用或其实际价值。

对于被保险人个人行李、物品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3、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赔偿或进行修复。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及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故意制造本附加条款的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二)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 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发霉、虫蛀、腐烂、侵蚀、老化、光照、加热处理、干燥、染色、更换或因被保险人企图维修、清洗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使用不当、工艺或设计缺陷、使用有缺陷材料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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