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财险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0-01-11

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发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安装、检验合格投入运行的客用电梯、货用电梯、医用电梯、自动扶梯均可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四条 下列电梯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经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属于报废或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尚未改正的;

(二) 尚未领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电梯运载的货物损失、乘员

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保险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所造成的事故;

(五)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人员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事故;

(六)乘员因乘坐保险电梯或欲乘坐保险电梯发生的意外坠井;

(七)保险电梯因制作材料的缺陷或工艺不善所造成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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